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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代申与崔立丰;于凤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申,崔立丰,于凤辉,李文华,代喜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882号原告代申,现住扶余市。被告崔立丰,现住扶余市。被告于凤辉,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文华,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X。被告代喜江,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申与被告崔立丰、于凤辉、李文华、代喜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