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泽贵与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昇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房清蓉、谢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贵,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昇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房清蓉,谢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539号原告:陈泽贵,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被告: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广东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忠蓉。被告:简阳市昇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市石桥镇车站停车场。法定代表人:张家智。被告:房清蓉,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哲伦,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陈泽贵与被告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广汉谐和运业有限公司、简阳市昇达汽车运业有限公司、房清蓉、谢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泽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本案按原告陈泽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辛建辉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人民陪审员  刘 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