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远铝材经营部与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远铝材经营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大市场A栋309—409号。法定代表人:毛立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双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远铝材经营部,住所地岳阳市长城市场1区99—100号。经营者:杨鹏远,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霞,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远铝材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玲审判员 周四平审判员 许震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