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赖寿长、吴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7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于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福琳、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寿长,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吴辉英,女,汉族,1988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被告赖寿长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赖寿长、吴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承担。审判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