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松峰、张顺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峰,张顺伍,张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52号之一申请人:陈松峰,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申请人:张顺伍,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申请人:张顺红,男,成年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陈松峰与被申请人张顺伍、张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张顺伍交纳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