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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郎国生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国生,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437号原告:郎国生,男。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保,职务:主任。原告郎国生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陈栅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郎国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国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国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17.60元,减半收取计1258.80元,保全费1120.00元,由原告郎国生负担。审判员  高银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