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詹永生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85号被执行人:詹永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詹永生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詹永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永生存款二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