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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詹永生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85号被执行人:詹永生,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詹永生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詹永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詹永生存款二千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秀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