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炎林申请执行廖会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43号刘炎林,男,1941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会昌县××田镇长丰村蜡烛塘**号,联系电话560×××7廖会山,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会昌县角亭11号,联系电话0刘炎林申请廖会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炎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锦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