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3民初727号原告:白某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雷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女孩雷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800元的抚养费至雷某1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两人都是二婚,相识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前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和女儿都跟着原、被告生活,原告和两个孩子很难相处。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动辄辱骂、殴打原告。在女儿雷某1出生后,被告仍然对原告漠不关心,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被告雷某某辩称,女儿雷某1年纪还小,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双方的感情还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被告经原告嫂子和被告堂弟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日,两人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均系二婚。2012年11月11日,双方生育一个女儿,取名雷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不睦。2017年4月,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我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所生女儿的户口薄复印件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生育一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挽救婚姻和慎重考虑的机会,希望双方在本次诉讼之后,多多念及对方的美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积极交流,努力沟通,互谅互让,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要求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继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