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涂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559号原告: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被告:涂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侵占公司五粮液4瓶(计价29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涂某系原告于2016年3月录用的一名员工,被告于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累计向原告公司借款29000元作为业务费,被告并且挪用了原告公司的五粮液白酒4瓶。被告于2016年8月离职,并出具借条给原告,经原告友好沟通,被告至今拒绝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找霍山县无被告涂某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退于原告安徽省迈高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传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