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丕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丕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丕胜,男,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200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08年9月28日被假释,至2010年6月1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丕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纪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丕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马丕胜酒后在山东省胶州市某练歌房内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宋某离开后马丕胜又找人电话将其叫回,后马丕胜持水果刀将宋某腿部、胳膊等处捅伤。后经法医鉴定,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13时许,在胶州市某村小学南路上,被告人马丕胜酒后因小学门前路面被张某拉沙的车压坏与张某产生口角,后马丕胜持菜刀将张某后背砍伤(未做伤情鉴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丕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丕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丕胜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其提出已经在派出所向被害人宋某赔偿。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日立案侦查,同年2月24日将马丕胜列为上网逃犯,并于2016年7月2日晚在胶州市某村将其抓获。经审讯,马丕胜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马丕胜向宋某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马丕胜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批示件及举报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丕胜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持凶器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丕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马丕胜赔偿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马丕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并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丕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鹿晓明审 判 员 李松光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波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