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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世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孙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于世明,男,汉族,住安阳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世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世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世明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