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68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96年11月17日生,傣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2016年11月30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男,1996年11月17日生,傣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2016年11月30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某1于2016年7月的一天0时许,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个旧市鸡街镇被害人白某家中,盗走型号为“JL100-P”的嘉隆牌二轮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2、被告人王某1于2016年7月16日1时许,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个旧市鸡街镇被害人张某家中,盗走型号为“JL110-8”嘉陵牌摩托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王某1于2016年9月4日0时许,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个旧市鸡街镇被害人王某1家中,盗走型号为“JL110-8”的嘉陵牌二轮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940元。4、被告人王某1、王某2伙同他人于2016年9月7日1时许,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个旧市鸡街镇被害人李某家中,盗走型号为“YJ110-9A”的嘉瑜牌二轮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308元。5、被告人王某2伙同他人于2016年9月14日2时许,采用翻窗的方法,进入个旧市鸡街镇被害人简某家中,盗走型号为“WH100-2A”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654元。6、被告人王某1、王某2伙同他人于2016年9月26日1时许,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个旧市鸡街镇被害人普某家中,盗走被害人裤子1条、人民币1200元及型号为“S756i”的三星手机1部。经价格鉴定,财物共计价值1220元。7、被告人王某1、王某2伙同他人于2016年10月1日3时许,在个旧市鸡街镇,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被害人字某某家中,盗走型号为“150-2C”的二轮摩托车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751元。8、被告人王某2伙同他人于2016年10月14日4时许,在鸡街镇,采用翻墙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王某2家中,盗走型号为“TDR0157”鸿派牌二轮电动车1辆。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白某、张某、王某1、李某、简某、普某、字应某、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单独或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王某1、王某2均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钟嘉敏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怡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