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国范、赵博雅、王晓英与佟淑坤机动车事故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范,王晓英,赵博雅,佟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9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范。申请执行人王晓英。申请执行人赵博雅。被执行人佟淑坤。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佟淑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国范、王晓英、赵博雅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佟淑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佟淑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地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佟淑坤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赵国范、王晓英、赵博雅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