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来增与鲍永军、肖本林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增,鲍永军,肖本林,安庆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584号原告:周来增,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光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永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肖本林,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安庆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董芳,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营者:金鑫,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增与被告鲍永军、肖本林、安庆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鲍永军、肖本林、安庆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来增撤回对被告鲍永军、肖本林、安庆光彩大市场安达货运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来增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