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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64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425号原告:周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朱苏晓,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经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