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642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6425号原告:周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朱苏晓,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就本案纠纷已经在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何燕芳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