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伟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323号罪犯刘伟,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桃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刘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608分。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省桃江县司法局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罪犯假释建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刘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