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烟青路555号福泰国际大厦9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苗延丽,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森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8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40101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7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620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