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8执7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杜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8执7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杜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某某及其经营的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在太原市天凯汽贸公司存有保证金16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及其经营的五寨县亨旺汽贸经销部在太原市天凯汽贸公司的保证金16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 张 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