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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徐祥富、潘仕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富,潘仕敏,邹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徐祥富,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潘仕敏,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邹宗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徐祥富与潘仕敏、邹宗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潘仕敏、邹宗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仕敏、邹宗旺各支付赔偿款1739.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68.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仕敏、邹宗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