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强,黄光海盗劫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黄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31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黄光海,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刘强、黄光海盗劫罪罪罚金执行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