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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强,黄光海盗劫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黄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31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黄光海,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执行刘强、黄光海盗劫罪罪罚金执行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