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韩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韩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60号原告李光,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告韩连成,男,40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韩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李光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高 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