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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光与韩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韩连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260号原告李光,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退休职工。被告韩连成,男,40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韩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李光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高 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