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区惠妍与佛山市禅城区旺兴达制衣厂、曾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惠妍,佛山市禅城区旺兴达制衣厂,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334号申请执行人区惠妍,女,汉族,1983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旺兴达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农三工业区*楼*层东,注册号440602000158400。投资人李振文。被执行人曾伟,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关于区惠妍诉佛山市禅城区旺兴达制衣厂、曾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9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禅城区旺兴达制衣厂、曾伟应向区惠妍支付加工费34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区惠妍支付1500元,之后并双方达成和解,剩余部分三个月内清偿完毕。至于被执行人曾伟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25号302房,由于上述房产属于生活必需房产,本案暂不宜处理。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1033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