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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升龙与张玄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升龙,张玄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567号原告黄升龙,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张玄机,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升龙诉被告张玄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升龙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张玄机已偿还清款项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予原告黄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黄升龙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