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诈骗、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154号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豫15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牛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2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董 全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