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黄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黄海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原审被告:黄海荣,男,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澳光电子制造(南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海荣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南通旅行者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