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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美添纸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美添纸业有限公司,湖南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7516号原告湖南省美添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王政飞。委托代理人张翼,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易雄。原告湖南省美添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添公司)诉被告湖南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中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画中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美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画中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美添公司货款人民币103506元及利息(以10350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向被告画中画公司供应纸张,被告一直拖欠货款。2014年7月8日,画中画公司与原告就长期以来拖欠货款进行对账,双方一致确认共欠原告到期货款253506元。因为拖欠货款时间长,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分次支付了部分,现仍有103506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仍不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画中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询证函、银行贷记通知,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美添公司长期向被告画中画公司供应纸张,但画中画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2014年7月8日,经双方对账共同出具询证函,写明截至2014年7月8日,画中画公司尚欠美添公司货款253506元。之后,画中画公司陆续付款15万元,尚欠美添公司货款103506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美添公司与被告画中画公司存在长期供货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美添公司已依约供应纸张,被告画中画公司却未依约足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美添公司诉请被告画中画公司支付货款10350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诉请被告以103506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0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此,双方并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亦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以实际欠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原告该项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美添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3506元,并以实际欠付货款数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南省美添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3440元,由被告湖南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