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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俞晓滨、胡焕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滨,胡焕民,韦彩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4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晓滨,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胡焕民,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韦彩灵,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俞晓滨与胡焕民、韦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焕民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罗兰公寓18幢CK-4号车库进行公开拍卖,由买受人陈海飚以129000元的最高应价拍卖成交,但买受人陈海飚未能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拍卖款,也未提出缓交申请,致使本次拍卖目的不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胡焕民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大奇山路罗兰公寓18幢CK-4号车库,原买受人陈海飚不得参加竞买;二、原买受人陈海飚交纳的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正强执行员  徐 康执行员  赖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