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雪珍、皇甫军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珍,皇甫军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珍,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皇甫军丹,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王雪珍与皇甫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皇甫军丹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自2017年4月底开始,每月支付3000元;2、全部案款最多分2年还清;3、全部70000元案款付清后,另加付1000元利息,余下利息自愿放弃;4、若按计划履行,王雪珍自愿放弃利息部分,逾期则按照原判决书强制执行。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皇甫军丹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件,总标的约11.5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雪珍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皇甫军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