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孙先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孙先书,龙迎,赵东升,郝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68号。被执行人孙先书,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迎,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东升,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延会,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诉被执行人孙先书、龙迎、赵东升、郝延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8月8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南商初字第70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6)鲁0202执字第639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路支行诉被执行人孙先书、龙迎、赵东升、郝延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