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瑞申请执行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瑞,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慧,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准格尔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6)内0602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