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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850号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协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东渡路。法定代表人周正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金圣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林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