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29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梦笔名郡3号楼2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348054-7。法定代表人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袁芳芳,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原告浦城县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