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婉静与郑州维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婉静,郑州维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728号原告程婉静。被告郑州维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婉静诉被告郑州维纳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程婉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婉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婉静负担。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