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于传江申请执行陈兆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传江,陈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黑0183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传江,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兆福,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传江与被执行人陈兆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兆福楼房一处。申请人等待另案处分后参与分配,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