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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332号申请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陶瓷卫浴区B31-102.202。法定代表人:尤泽龙。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658010-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申请执行人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云南金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938395.14元,并已发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