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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如安、赵凯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安,赵凯友,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76号被执行人:李如安,男性,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赵凯友,男性,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栗军,男性,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李如安、赵凯友、栗军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