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闫洪波与张宗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波,张宗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930号原告:闫洪波,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宗冬,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闫洪波与被告张宗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闫洪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闫洪波负担。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