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566号原告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高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希,系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焯华,系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波。原告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与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裕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