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西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西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441号原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法定代表人:李雪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陕西延长石油西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西北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没有起诉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运城市绛县开发区德信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柴婧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