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建明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212号原告:宋建明,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武,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法定代表人:贺桥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文,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宋建明与被告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宋建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建明撤回对被告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梦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