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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胜、魏芳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胜,魏芳洁,何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34号申请人张胜男,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魏芳洁,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巩义市。系豫A×××××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何根超,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系豫A×××××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张胜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芳洁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张胜男提供6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根超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