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速来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古瑞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速来宝科技有限公司,古瑞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89号原告:深圳市速来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栋3单元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92281Y。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瑞婷,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速来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古瑞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速来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