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邱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向辉,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辉名下位于武侯区广福路99号1栋2单元10层1007号(权×××面积109.97平方米)房屋的首封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将房屋处置权移送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5)武侯执保字第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伍婷婷(5×××20)以127224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房屋。现拍卖款已进入本院案款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确认本次拍卖成交,将被执行人向辉名下位于武侯区广福路99号1栋2单元10层1007号(权×××、面积109.97平方米)的房屋归买受人伍婷婷(5×××20)所有;[原查封案号为(2015)武侯民保字第384号,(2015)武侯执保字第404号]二、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向辉名下位于武侯区广福路99号1栋2单元10层1007号(权×××面积109.97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以及抵押,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买受人伍婷婷(5×××0)。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