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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定金与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金,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886号原告:李定金,男,生于1972年5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被告:王辉,男,生于1977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李定金诉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定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定金撤诉。本案受理费476.00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李定金负担。审 判 长  王 蝶审 判 员  程 敏人民陪审员  杨梅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