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定金与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金,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886号原告:李定金,男,生于1972年5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来凤县。被告:王辉,男,生于1977年10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李定金诉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定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定金撤诉。本案受理费476.00减半收取238.00元,由原告李定金负担。审 判 长 王 蝶审 判 员 程 敏人民陪审员 杨梅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