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俊菊与被告葛志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14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苏俊菊与被告葛志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4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皖04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页第13行中的5000元和第17行中的5000元应为50000元。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