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俊菊与被告葛志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314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苏俊菊与被告葛志国、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4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皖04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页第13行中的5000元和第17行中的5000元应为50000元。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