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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本兰、冯淑兰与杨梦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兰,冯淑兰,杨梦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896号原告:朱本兰,男,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冯淑兰,女,194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兰(冯淑兰之夫),住石河子市。被告:杨梦婕,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与被告杨梦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承担。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