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本兰、冯淑兰与杨梦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本兰,冯淑兰,杨梦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896号原告:朱本兰,男,194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原告:冯淑兰,女,194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本兰(冯淑兰之夫),住石河子市。被告:杨梦婕,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与被告杨梦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本兰、原告冯淑兰承担。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