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方光建与王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光建,王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2999号原告:方光建,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方光建诉被告王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光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光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钢管705.7米、扣件1392只,套接(套管)22只,如不能返还则赔偿损失21184元;二、判决被告给付钢管、扣件租金53324元(自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2月5日),并自2017年2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3日,被告因承建沭阳县长庄小区工程与原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钢管、扣件,钢管每米每天0.011元,扣件每只每天0.009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0月23日止。合同期满,如被告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合同并结清账务,否则按超期收取费用,原告有权增加租金的30%,并有权收回钢管和扣件。从超期时至付清时止,原告有权按欠款总额月息20%向被告收取违约金。钢管归还时,钢管、扣件如有丢失,钢管按每米20元、扣件按每只5元、扣件丝每套0.6元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共向被告提供钢管26394米、扣件15750件等材料给被告使用,期间被告仅付28000元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结清租金及归还钢管、扣件等材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王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加以确认:一、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管、扣件,并约定了租赁价格、期限、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及如不能归还钢管、扣件应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二、发货清单18张、收条1张、还货清单15张、原告租金计算清单和损失计算清单,证明原告交付被告的钢管、扣件、套管时间和数量,及被告归还的钢管、扣件、套管时间和数量。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出示的上述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加以确认: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钢管、扣件具体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发货清单为准,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0月23日止,租赁价格为钢管每米0.011元/天,扣件每只0.009元/天;钢管归还时,钢管、扣件如有丢失,钢管按20元/米、扣件按5元/只、扣件丝0.6元/套赔偿;合同期满,如被告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合同并结清账务,否则按超期收取费用,原告有权增加租金的30%,并有权收回钢管和扣件。从超期时至付清时止,原告有权按欠款总额月息20%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共向被告提供钢管26394米、扣件15750件、套管135件,后被告归还原告钢管25688.3米、扣件14358件、套管113件。租赁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28000元,截止2017年2月5日尚欠租金53324元未付,剩余钢管705.7米、扣件1392件、套管22件未还。现原告以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定结清租金及未还清钢管、扣件等材料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管、扣件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主动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予以调整,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光建支付2014年6月24日至2017年2月5日期间的钢管、扣件、套管租金5332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光建返还钢管705.7米、扣件1392件、套管22件,如返还不能,应当赔偿原告211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预交136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告王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审 判 员 马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