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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章毅与朱兴六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毅,朱兴六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学前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862842826A。主要负责人:钟宏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明,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徐建军,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被告:李慧霞,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被告徐建军、李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以“借款人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婉玲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黄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