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玉法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1123号原告沈玉法,男,1971年2月20出生,郯城县北外环路**号,居民身份号码371322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金雀山路**号开元上城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王焕峰职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玉法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玉法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险91198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3700元、路产损失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鲁QV64**货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郯城到顺行公司名下经营。2016年1月份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有效期间,投保车辆在2016年3月8日12时,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如下:1、车损91198元;2、评估费2000元;3、施救费3700元,路产损失4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沈玉法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损等损失共计88300元,于2017年5月24日前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颜世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